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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钦市投资发〔2019〕11号) 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20日,钦州市投资促进局 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商务局联合出台了《钦州市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钦市投资发〔2019〕11号),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以及《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事项的函》(桂投促函 〔2019〕34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入发掘外资增长潜力,加快我市外资企业增资进资,全面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钦州市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19年9月,市投资促进局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起草了《钦州市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发文征求意见、1次专题会讨论,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征求意见,并全文在钦州市政务公开平台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11个县区(园区)、部门、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合计27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共采纳意见19条,不采纳意见8条。
三、主要内容
(一)给予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奖励
具体内容:对我市自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按照其当年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钦州市留成部分扣除退税后的财政贡献量100%同等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项目所享受的钦州市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措施存在重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重复申报。
政策说明:此处的外资项目需获得鼓励类产业认定且利用外资额在1500万(含)以上。已经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税收优惠的项目不能申报该项奖励。
(二)给予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具体内容: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政策说明: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通过申请后,由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范围,项目可按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制的有关规定,直接组织材料报批用地,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由自治区核销用地指标。
(三)给予新设外资企业进资奖励
具体内容: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完成商务设立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由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政策说明:对新设立半年内进资500万美元(含)的新设外资企业进行奖励。
(四)给予外资企业进资奖励
具体内容:鼓励外资企业加快增资进资。外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对实际到位外资向本地供应商采购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政策说明:对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增资进资的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实际到位外资,按向钦州本地供应商采购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关键词诠释
“外资”,为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国家鼓励类项目”,指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所列有关项目。
五、特色亮点
(一)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强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外资企业和项目,目的是通过政策实施推动钦州市外资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利用外资的水平。
(二)政策条款简洁实用
本政策奖励事项只有四条,涉及用地指标和资金支持,操作性强,适用性强,简洁实用。
(三)政策支持力度大
本政策对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引进当年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钦州市留成部分扣除退税后的财政贡献量100%同等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新设外资企业进资奖励50万人民币、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向本地采购商采购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等多项资金奖励,体现了我市支持外资发展的决心。
钦州市投资促进局
2019年12月20日